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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4-11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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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宅是政府為安定國民生活,增進社會福祉,照顧低收入者生活所特別興建的住宅;以出售、出租供需要者居住或提供低利貸款,由民眾自建、自購住宅。
因社會之貧富差距至今仍未明顯改善,為免國宅政策流於形式,失去照顧較低收入者之美意,所以訂定資格限制如下︰
承買國宅之買方資格
【轉售者資格如下時,買方資格不限】
1.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,但國宅貸款須已清償者。
2.使用執照滿十五年。
以上二者符合一項即可。
【轉售者資格如下時,買方須符合「國民住宅條例」資格】
1.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且承受原所有權人之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。
2.使用執照滿十五年,賣方須先清償後再提出申請國宅貸款者。
【購買下列種類之國宅時,買方須符合「國民住宅條例」資格】
1.購買公告已受理申請之國宅。
2.購買已公告待售國宅(此項之買方資格若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係親屬及其配偶持有住宅者亦可,但不提供國宅貸款,其它條件皆相同。)
【國民住宅條例】買方資格如下:
1.年滿二十歲,在本市有設戶籍者。
2.與直係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。
3.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係親屬及其配偶,均無自有住宅者。
4.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:
1.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。
2.父母均已死亡、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,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。
轉售國宅之賣方資格
1.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者,出售之所有權人需在該標的物設籍滿一年(可累計)。
2.使用執照滿十五年者,出售無此限制。
無論使用執照是否滿十五年,皆需向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至核准下來之日起六個月有效。
☆面積限制
1.承購新建國宅其家庭人口與住宅面積比例
甲種住宅︰九十二平方公尺(廿八坪)以五口以上家庭為準
乙種住宅︰七十九平方公尺(廿四坪)以四口以上家庭為準
丙種住宅︰六十六平方公尺(廿坪)以三口以上家庭為準
丁種住宅︰五十三平方公尺(十六坪)以二口以上家庭為準
單身住宅︰四十平方公尺(十二坪)
2.貸款自購住宅
在非都巿土地鄉村區,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
在其他地區,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二平方公尺
☆收回:承購國宅後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國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,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
1.作非法使用者
2.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,經催告仍不清償者
3.出售、出典、贈與或交換,未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者
4.同一家庭有政府興建或貸款自建之國宅超過一戶者
5.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,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
6.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者
7.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
所以,在您考慮交通、房價、地點及本身各項條件之後,若經濟能力可以負擔,國宅不失為一個很好的選擇。
資料來源:housewe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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